首頁

關於我們

俄羅斯流程

行程費用

佳麗介紹

成功案例

越南行程

連絡我們

俄羅斯佳麗

越南佳麗

印尼佳麗

大陸東北佳麗

大陸新娘,外籍新娘,越南新娘收費合理公道,男女平等公開且透明,且參與聯誼相親的帥哥佳麗均為合法的相親對象,且有合約履約保證,最有保障、最具效果,政府立案婚姻協會服務,大陸新娘,外籍新娘,越南新娘待嫁女孩資料確實,承辦費用透明公開,絕不雙方收費,歡迎免費諮詢大陸新娘,外籍新娘,越南新娘。

成功案例

 

  一位大陸新娘來到台灣的心得感言

  大陸地區婚姻法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辦理

  大陸相親注意事項

  大陸配偶申請來臺長期居留須知

  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可以恢復大陸戶籍嗎?

  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怎樣再入籍中國?

  大陸新娘入台團聚被拒絕該怎麼辦?

  大陸新娘可以自由行的方式來台灣嗎?

  大陸新娘爭取4年就發身分證

  大陸新娘的大陸駕照如何換領台灣駕照?

  大陸新娘長期居留申請定居送件須知

  大陸新娘相親方式

  大陸新娘要幾歲才能嫁來台灣

  大陸新娘都會跑掉?

  大陸新娘嘆:嫁到台灣比登天難

  互相尊重才是婆媳和睦相處之道

  可以請大陸佳麗排排站讓您選擇嗎?

  台灣人打開心房多元文化才會真正在台灣扎根

  外國人越來越不想跟台灣人結婚!

  外國人與我國民結婚來台面談作業要點

  外籍配偶姻關係消滅後仍可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未婚熟女突破61萬

  用尊重體諒保持美滿外籍婚姻

  先到大陸看看再決定要不要娶大陸新娘!

  先看一下大陸佳麗照片,再去相親?

  印尼新娘入台團聚與居留定居流程

  年紀大的人能順利娶到大陸新娘嗎?

  扣留保管外籍配偶證件預防逃跑?

  你也可以有個外籍配偶天使老婆

  兩岸相親活動會有多少大陸女性參加?

  兩岸婚姻的心情故事

  兩岸親情一線牽

  到台灣,就對了!

  怎樣娶外籍新娘比較有「保障」?

  怎樣替外籍新娘辦理身分證?

  持台灣身份證大陸配偶返鄉可辦簽注入境

  相親娶大陸新娘應該知道的事!

  美滿跨國婚姻四種愛的語言

  面談須知

  高齡失婚男性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

  娶大陸配偶回台灣後要好好管教?

  娶大陸新娘、外籍新娘先比價?

  娶外籍新娘先看照片再到當地相親!

  婚友服務花樣多 會員付費吃悶虧

  婚姻中需要一點糊塗

  教育部擬將大陸新娘納入二技招生

  透過已嫁來台灣的外籍新娘去娶妻好嗎?

  這個(類)的大陸新娘多少錢?

  越南配偶阮青河 拚上成大博士生

  愛我所選

  新北市外籍配偶租屋補助與住宅貸款補貼

  新移民夫妻學溝通 家庭婚姻共成長

  新移民父母來台 期限放寬至3個月

  會新移民 總統:檢討過時政策

  跨國婚姻的真實魅力

  跨國婚姻婚後的心理調適

  境外面談成了台灣民主的化外之地!

  與大陸新娘相親應該有準備以及提問

  學會經營好婚姻也可以讓兩岸婚姻美滿

  離過婚的容易娶到大陸新娘嗎?

  關於大陸新娘逃跑的問題

  戀愛?相親?

  讓兩岸婚姻、跨國婚姻美滿的法寶

  讓相親成功率直線上升的十細節 <

  面談須知

優惠方案

大陸配偶申請來臺長期居留須知

大陸配偶申請來臺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應備文件:
(一) 長期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四.五公分且橫三.五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二公分及超過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 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五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三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四)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五) 尚餘一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六) 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七)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八) 證件費新臺幣二仟六佰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九)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三、申請方式: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應至移民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經程序完備後,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 大陸配偶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前已申請在臺居留等待數額者,其等待數額期間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
(二) 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一百八十三日,未逾一百八十三日之年度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三) 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三個月者,申請長期居留時,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刑事紀錄證明。
(四) 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以上),始得申請在臺定居設籍。每年在臺長期居留未逾一百八十三日(少於一百八十四日)者,當年不列入連續二年之計算。
(五)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及【德國麻疹疫苗】注射。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一、適用對象:
(一)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者(即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以上)、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
(二) 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且符合前開在臺居留天數及條例規定者。
(三) 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且符合前開在臺居留天數及條例規定者。
(四)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且符合前開在臺居留天數及條例規定者。
(五) 依親對象死亡,申請人未再婚且已長期居留連續四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至少一百八十四日)且符合前開條例規定者。
二、應備文件:
(一) 定居申請書,並貼有最近二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四.五公分且橫三.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二公分及超過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一1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 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但申請人未成年者,免附。(最近三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並經海基會或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四)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五) 申請時剩餘效期一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六) 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俟定居後三個月內再補具)。
(七) 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
(八) 如依親對象死亡應附相關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影本或死亡證明)。
(九) 如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者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應附相關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十)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意見之證明。但非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十一)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移民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結婚公證書等。
(十二) 證件費:新臺幣六佰元整。
(十三) 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十四)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三、注意事項:
(一) 申請定居者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
(二) 在臺灣地區合法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者,如有年度中斷,應自中斷年度後起算,於符合規定後,始得申請。例:申請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核發長期居留,其年度起算期間為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該年度在臺居留天數一百八十四日,次年度(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計算期間請依此類推)僅在臺居留一百八十三日,因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計算年度已中斷,則應自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算,符合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始得申請。
(三) 喪失原籍證明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發給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五) 依許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自通知補正之日起逾二個月仍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移民署各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關於我們  |  越南費用  |  佳麗介紹  |  成功案例  |  行程費用  |  線上報名  |  返回首頁

 

大陸東北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建設街  大世界寫字樓